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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3-29

  《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法制局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已经印发实施。该办法一共六章二十五条,对重大研发机构的定义,扶持资金的来源、拨付、使用、审批、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一、关于重大研发机构的定义

    第二条规定重大研发机构,专指我市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大型科技企业合作,引进建设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集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等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重大研发机构引进建设的程序

    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由市有关部门或重大研发机构落户所在区(功能区)提出。重大研发机构引进前应确定拟落户的区域,由市相关部门联合相关区共同组织专家对重大研发机构引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重大研发机构,由市相关部门联合所在区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需签署双方合作协议,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双方权利义务。

    三、扶持资金的来源与拨付

    重大研发机构的财政扶持资金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一般采取连续支持的方式,时间不超过10年,累计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

    财政扶持资金由市财政与重大研发机构落户所在区(功能区)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所在区,由所在区统一拨付至重大研发机构。

    四、扶持资金的使用

    办法的第三章明确资金使用主体为重大研发机构。并对重大研发机构的管理提出了要求——重大研发机构需制订和完善财务、项目、投资等管理制度,完成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规定了扶持资金使用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双方组成的指导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重大研发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通过重大研发机构的资金使用、目标任务、年度预决算、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验收和考核管理等。

    规定了扶持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一般用于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设备采购、科学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创业投资、机构运营等。合作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在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五、扶持资金的审批

    重大研发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专项资金绩效,工作计划、考核目标、专项支出计划经过最高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要报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备案。

    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结余部分可滚动到下一年度使用。

    扶持资金承担项目完成后,必须履行项目验收手续,验收结果报最高决策机构。

    六、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办法的第五章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行规定,市科技、财政部门,以及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和责任。重大研发机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和报告。如果扶持资金或项目有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市科技、财政部门,以及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权提出整改,直至停拨资金或追回所拨资金,并追究违法行为。

    七、主管部门和实施时限

    科技和财政部门为该办法主管部门,负有解释权。

    自引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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